2007年3月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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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开出真假两套发票 走私象拔蚌逃关税
胡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低报价格走私水产品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象拔蚌205票,偷逃关税人民币156万余元,判处主犯陈克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两名从犯也分别受到了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克为,是上海某经贸公司的总经理;被告人朱伟忠专做水产生意。2002年初,朱伟忠找到陈克为,提出是否可以通过他联系海外公司进口高价海鲜。于是,陈克为与加拿大海洋公司谈妥了进口象拔蚌的生意。
  在进口象拔蚌的过程中,陈克为指使无业人员孟曙达负责进口报关手续。孟曙达到海关打听到同类海鲜的最低报关价格,陈克为于是要求加拿大海洋公司制作两套发票,一套为正本发票,另一套为根据最低价格制作的虚假发票专门用于报关,再由孟曙达负责办理报关手续,朱伟忠负责结算清关费用、对外付款。象拔蚌进口后,由朱伟忠负责销售,销售所得钱款结算给陈克为。
  自2002年1月至2005年8月,陈克为、朱伟忠采用上述方式进口象拔蚌205票,经核定,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56万余元,其中孟曙达负责报关的为199票。
  2005年5月,我国海关在对水产行业进行走私犯罪的专项打击行动中,查获了陈克为等进口象拔蚌的部分真实发票,发现与他们报关的发票价格差额巨大,并破获此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克为、朱伟忠、孟曙达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低报价格的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象拔蚌,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被告人陈克为系主犯,被告人朱伟忠、孟曙达均系从犯。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